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(计量仪器修理)
一、事项名称
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——计量仪器修理。
二、事项类型
行政许可。
三、设定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十二条: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备与所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。
3.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)。
四、受理条件
申请修理计量仪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- 具有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主体资格;
- 具有与所修理的计量仪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、工作环境和设施;
- 具有与所修理的计量仪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修理人员,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合格证明;
- 具有与所修理的计量仪器相适应的检定仪器设备,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;
-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
-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五、申请材料
- 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-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修理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技术人员和修理人员的学历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检定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/校准证书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文件(原件1份);
- 所修理计量仪器的产品标准或修理技术规范(复印件1份);
-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六、办理流程
- 申请: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提交申请材料。
- 受理: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;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一次性告知补正。
- 考核:受理机关组织考核组对申请人的场所、设施、人员、设备、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考核,并出具考核报告。
- 决定:受理机关根据考核结果,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(现场考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)。
- 发证:准予许可的,颁发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;不予许可的,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。
七、审批时限
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(现场考核时间不计入)。
承诺时限:以各地公布为准,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八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九、证书有效期
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有效期为3年。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修理业务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。
十、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
办理地点: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计量行政部门)政务服务窗口。
咨询电话:XXXX-XXXXXXX。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3:00—17:00。
十一、注意事项
-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,不得涂改、转让、出借。
- 取得许可证后,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修理活动,并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符合计量要求。
- 修理计量器具的检定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,确保量值准确可靠。
-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。
-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十二、监督投诉
投诉电话:XXXX-XXXXXXX(纪检监察部门)。
网上投诉: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“政民互动”栏目。
(注:本指南中所需填写的具体地名、电话等内容,请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。)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gzcolorplus.com/product/51.html
更新时间:2026-10-28 17:55:35